在互聯網上開店也屬于經商,涉嫌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會被給予相應處分。值得一提的是,針對“黨員干部能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微店等賣東西嗎?”的提問,日前中紀委機關報表示,黨員干部不能開網店,并援引《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也許在一些黨員干部看來,互聯網時代,開網店多正常呀,知網、懂網、用網,培養互聯網思維,不是好事嗎?這些規定看似不近人情,有管得過寬之嫌,實則通過建章立制,為黨員干部戴上“緊箍”,切斷利益輸送的一種通道,更好地促進他們拒腐防變。黨員干部經商,必然動用手中的公權力為自己牟利,比如在政府興建的工程中,可輕而易舉中標;黨員領導干部經商,除了便于以權謀私,也便于受賄。這方面的案例,不勝枚舉。 其實,按照中央規定,不僅嚴禁黨員干部經商,對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也有明確約束。原因很簡單,這些特殊群體一旦經商,就能借助權力尋租,大搞權錢交易。據報道,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其中存在通過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制造尋租空間、進行利益輸送、貪贓枉法等問題的,占了相當大的分量。 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并不必然存在腐敗,但卻是導致腐敗現象的最大原因之一,也是群眾詬病的最大問題之一。可以是,黨政干部不得用其在政府職位、官銜或權力等,誘使別人為自己或家屬謀取私利,已是社會共識,也是法治時代的底線。如果突破,就必須受到處理。 早在2013年7月1日,廣東省惠州市發布《惠州市黨員干部網絡行為規范》規定,黨員干部不得注冊經營性網站及網絡店鋪,也不得以參股等形式參與網站經營或管理,惠州市紀委有關人員表示:“在網上開淘寶店也是不允許的,這屬于營利性活動,容易滋生腐敗現象。” 惠州市出臺的這一規范,在廣東省屬率先之舉,被譽為“填補了網絡監管空白,把對黨員干部的管理從現實延伸到網絡虛擬世界,實現對黨員干部的全方面監督”。此舉確實不無現實意義,具有鮮明的導向作用。 有人說,如果黨員干部不能開網店,那么,吉林省敦化市委書記唐文忠在自己的微信上開了“唐文忠的小店”,為敦化官方直營的土特產品店“大德敦化人人店”代言,并號召朋友們成為自己的分銷商。這算不算違規?盡管唐文忠的出發點很好,也沒有為之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明確表示“開店的傭金我一分也不要,會返給電子商務公司”,但仍屬違規,不宜提倡。 其實,為當地土特產代言,何必通過開網店這一方式?再說,身為市委書記,公務繁忙,也沒有更多精力經營網站。黨紀的嚴肅性在于它一視同仁,如果為某一個人開制度后門,勢必造成惡劣的影響。 要做官就不要想發財,要發財就不要做官。習總書記在擔任福建省寧德地委書記時就告誡官員:“不要看到經商發財而感到悵然若失……如果覺得當干部不合算,可以辭職去經商搞實業,但千萬不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黨員干部不能開網店,是不容挑戰的硬性規定,誰都不能享受特權。當然,為使這一規定更加有力,相關部門應該強化執行力和加大監督力度,不讓它淪為紙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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