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答錯題罰10元,掛科三門以上罰100元,在教室里存留生活、學習垃圾罰款5元,上課(自習)期間接聽電話罰款10元;缺席學校、院系、班級的會議活動罰款10元……陜西商洛職業技術學院的這些規定,讓很多學生直呼“像搶錢”。對此校方表示,“以罰代教”的方式明顯不對,將責令整改并作出處理。(4月11日《華商報》) 校方的表態讓人欣慰,但我有些懷疑,他們是否真知道錯在哪里。一些學校動輒出臺規定,對違反紀律的學生進行罰款,這在目前并非個例,大學里有,中小學里更多,有的學校甚至將罰款視為管理學生的一種手段。要說問題,估計他們只意識到這種手段有些簡單粗暴,或者有斂財之嫌——作為教書育人之所,學校不該“以罰代管”“以罰代教”。也就是說,很多學校認為這只是管理方式問題,而沒有意識到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學校對學生罰款涉嫌違法,因為學校根本沒有罰款的權力。 罰款涉及對公民財產的剝奪,茲事體大,什么行為該被罰款,由誰來進行罰款,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就處罰種類而言,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性質,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可見,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才擁有行政處罰權。學校是事業單位,當然沒有行政處罰權,所以沒有權力對學生進行罰款,當然也無權對教職工進行罰款。 退一步講,即使學生不是違反學校紀律,而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要受到罰款等處罰,也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做出。 學校沒有罰款的權力,這是必須重申的法律常識。實際上,不只是學校,嚴格來說,任何單位都無權對內部人員進行罰款,即單位內部管理不能采用罰款手段。遺憾的是,現實中,很多企業動輒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進行罰款,不少學校動輒對違反紀律的學生進行罰款,還有政府部門對違反政紀的公務員進行罰款,以至于人們對此習以為常、積非成是。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這些錯誤的做法,該從根本上加以糾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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