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監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會公章被村干部裝進了“口袋”,由此產生亂蓋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敗問題。近日,新華社記者走訪河南省部分地市發現,一些鄉鎮矯枉過正,權力“越位”,村委會公章放到了鄉鎮政府“柜子”里,成為鄉鎮政府“代管”的對象,有的已長達5年之久。(2月14日 新華社) “村章鄉管”確實念歪了經。公章代表的是村委會,那么,管理使用公章的也應該是村委會的成員,而不應該是任何其他組織。 現在全國都進行了鄉鎮撤并,以我的家鄉來說,一個鄉鎮動輒近10萬人,幾十個村,農民蓋一個章就得跑幾十里;如果一次遇不到人,跑兩次豈不要急哭了?而一些交通不發達的邊遠山區,更要翻山越嶺。再說,村民到鄉鎮政府,可能連蓋章的地點和人員都找不到。這種損害農民利益的做法是南轅北轍,逆向行駛了。 關于村委會的公章保管使用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為防止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如果發現村委會干部在公章管理使用上有問題,鄉鎮政府需要的不是“村章鄉管”,將公章收上來,恰恰相反,應該指導村委會依法實行自治,讓村民對公章的使用行使好監督權。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強調的是敢試敢冒,往往改革突破了法律,等改革成熟之后,再把改革的經驗規定到法律中,這被稱為“先破后立”。現在,當改革已經30多年之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現在進行的全面改革,要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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