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級檢察院因地制宜,全面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實現全面鋪開。其主要形式,是在主城區、城鄉接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 設立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目的是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全過程的監督。公安派出所是重要的刑偵主體,過去除非案件移送檢方審查起訴,否則檢方是不會介入派出所偵查執法活動的。檢察機關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意在變事后監督為全過程監督,堵住檢察機關監督公安部門工作的死角。 此前,基層檢察院曾在鄉鎮、大型企業、稅務、監獄等單位設置派出檢察室,但是有些后來慢慢撤銷了,而此次是在全國范圍的公安派出所全面派駐檢察室。這項工作,意味著我國司法體制和基層社會治理的一個重大變革。從2015年以來各地試點來看,駐所檢察室刑事立案、刑事偵查、刑事和解等實施監督,促進公安派出所辦案質量明顯提高。 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本質是讓檢察力量下沉,讓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督直抵辦案與執法第一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干部下基層活動。設立駐派出所檢察室,是制度化的法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也是制度化的“法治干部下基層”。 不能因為重視制度的頂層設計,忽略了基層的具體實施。通常討論的警務規范,相對來說基層的問題更為突出。基層的治理秩序,在傳統一直是個難題,古語有云“郡縣治則天下安”。人們通常說,權力越大,越需要監督,但權力越小,是不是越不需要監督?實際上恰恰相反,如果不對小的權力實施有效監督,小權力就會變成“蠅貪”“微腐”,成天價在人民群眾耳邊嗡嗡叫,誰不心煩?人民群眾的不滿,源頭往往是這里。 檢力下沉到基層一線,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理念。要維護人民的切身利益,讓人民群眾滿足,就必須全面加強基層治理力量,提高基層治理的強度。按照制度設計,檢察機關對公安、法院行使監督職能,但如果只審查移送起訴的案子、只搞事后監督,公安基層的大量執法、刑偵工作就成了“燈下黑”。人民需要的地方,我們就應當派重兵把守,這也是基層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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