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一車主狀告車管所”的新聞再次引起關注。車主們都有這樣的經歷:車輛年檢時,工作人員都會查詢車輛是否有還未處理的違章行為。有違章,年檢不能過。這種在全國各地司空見慣的“存在即合理”,經不起法律的推敲。 “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依據的是公安部2004年頒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9條,規定車主在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但這一規定卻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相悖。按照后者規定,只要車主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就應當予以檢驗;只要機動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交通管理部門就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從法律位階上說,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是上位法;機動車登記規定是公安部頒布的行政規章,是下位法,因此,“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相關規定有違立法法確立的“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原則。早在2008年,最高法就作出《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答復》,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已作出明確規定,“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實質上,機動車登記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我國行政許可法也明確了“規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此外,對車輛進行年檢是行政許可行為,對道路違法行為的處罰是行政處罰措施,不同的行政行為應由不同部門按不同程序處理,將兩者捆綁沒有法律依據。 于法無據,但“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的規定堂而皇之施行了十幾年。這說明了執法者和民眾法治意識的欠缺。截至2017年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億輛,但據媒體報道,從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門以未處理交通違章為由不核發檢驗合格證而被車主起訴的案例只有44起,其中有20起被法院駁回。不少車主起訴被駁回是因為程序問題,比如有的在起訴之前,未向車管所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書面申請;有的起訴對象是公安局或交警部門,而非交警部門下屬的車管所,被法院認定被告主體不適格。執法者揣著明白裝糊涂,絕大多數車主蒙在鼓里不知情,這個規章得以多年“野蠻生長”。 “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也暴露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執法的困境。貼了條、罰了款卻難執行,在沒有更有效手段保障執行的前提下,只能靠車輛年檢環節來督促違章車主。交通管理部門的初衷可能是降低執法成本,提醒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但不得已而為之也好,源自正義的初衷也罷,都不能掩蓋其過程對法治的漠視。 在“不處理違章不能過年檢”這件事上,該給民眾上上普法課,給相關規章和執法部門過過“年檢”了。不過他們想要過這個“年檢”,得先處理完自己的“違章”。 |
相關閱讀:
- [ 08-15]交通違章“減分券” 值得一試
- [ 07-31]違章大媽能用錢“擺平”交規嗎
- [ 01-26]舉報交通違章可免罰應當慎行
- [ 01-09]“隨手拍違章”的現實考量不能缺位
- [ 12-12]交通違章“表情包”,創意還是敗筆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