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聘新冠肺炎治愈者涉嫌違法
2020-02-19 09:48:16?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今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回家待了幾天后因發燒去醫院就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離治療;2月5日治愈出院。幾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況后,通過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確診過新冠肺炎,不得返崗,公司已決定自2月10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資及經濟賠償會在2月15日公司工資發放日,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2月18日《浙江工人日報》) 就因為公司的一名員工曾被確診患過新冠肺炎,這家公司就“單方面”擅自“毀約”,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這無疑是一種赤裸裸的“就業歧視”。 眾所周知,曾經被確診患上新冠肺炎,治愈了并不等于其身上還帶有新冠肺炎病毒,并不代表這名新冠肺炎治愈者對公司其他員工還存有感染、傳播的“威脅”。如果僅僅以“確診患過新冠肺炎”為由,就給職工亂貼“標簽”,就動輒以“解聘”相待,這不僅是一種“霸王行徑”,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同時,《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如員工已治愈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員工返崗,否則構成就業歧視,違反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姚女士雖然曾是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患者,但公司也得尊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不得“歧視”,更不得“解聘”。 其實,為了防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導致的就業歧視,在今年2月初,人社部就下發了《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說,《通知》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這家公司卻依然借此為由解聘新冠肺炎治愈者,這顯然是一種明知故犯的錯誤之舉,也是一種極不人性化的“狠心”之舉。 因此,筆者以為,對擅自解聘“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歧視行為和違法行為,相關部門絕不能“坐視不管”,更不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新冠肺炎治愈職工“撐腰”,切實維護新冠肺炎治愈職工的就業權益。同時,要對擅自單方面解除合約的公司給予懲處,從而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尊重職工的就業權益,讓新冠肺炎治愈職工也能和其他職工一樣,享有正當的、合法的就業權益。 眼下,各地各企業已紛紛復工復產,員工們也已返工返崗。但愿類似新冠肺炎治愈者“被解聘”的就業歧視行為不再出現,以讓新冠肺炎治愈職工也能像其他職工一樣安心上班,踏實工作,而不至于在原本就已遭遇受傷的身心上再一次遭遇心靈上的“創傷”。(葉金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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