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事故認定不妨先設“容錯期”
2025-05-29 15:53:28?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日前,廣東某高校一則通報在網上炸開了鍋:有老師因上課遲到1分鐘,被認定為教學事故,當月被扣5個教學工作量,學期績效考核扣10分。在另一則通報里,提前2分鐘下課的老師,同樣遭到了處罰。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遲到1分鐘,早退2分鐘,看似小事,實則大事。一堂課不過幾十分鐘,遲到早退耽誤教學時間,肯定會影響教學效果,學校對此進行通報和處罰,初衷是為了維護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這樣做并沒有錯。 被處罰的老師心中委屈,原因可能主要有二:一是僅僅遲到早退一兩分鐘,結果就被認定為教學事故,覺得學校有一點“小題大做”。二是因為這一兩分鐘,不僅被通報,還扣錢扣績效,既丟了面子,又有了污點,覺得處罰太重。 學校認為自己沒錯,教師覺得自己很冤,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分歧,雙方糾結的點其實在于處罰力度與過錯程度是否相當。首先來說,學校對于教師遲到早退的情況進行通報處罰沒有問題,這彰顯的是規矩的重要和制度的剛性。教師覺得委屈,網上有不同聲音,則表明處理方式可能還有更好的選擇,在堅持剛性制度的同時,或許可以適當講一點溫情。 以這起事件來說,弄清楚教師遲到早退的原因至關重要。如果是因為上節課拖堂耽誤了,如果是因為給學生講題遲到了,那這樣的遲到就需要被諒解。另外,搞清楚教師遲到早退的次數也很重要,如果此前從來沒有遲到早退的情況,這一次只是“初犯”,那不妨就以約談、警告等形式來處理。相反,如果遲到早退是習以為常、屢教不改,那就該認定教學事故就認定教學事故,該扣績效就扣績效,既要處置當事人,更要形成威懾。 設置“容錯期”,可能會比直接處罰有更好的效果,因為有溫度的制度更容易被接受和遵守。試想,對于遲到和早退的情況,事前講明一次約談、兩次通報、三次以上處罰,當有人被約談之后,怎么可能不去注意,如何又會再二再三。即便有了再二再三,真的被處罰了,也勢必無話可講。 有效的管理制度,既要具備不被質疑的剛性,更要充滿直抵人心的溫情。教學事故的認定,目的不是為了扣多少分、罰多少款,而是要讓教師嚴肅工作態度、提升責任意識。設置“容錯期”,一方面讓教師體會到學校的良苦用心,自覺地少犯錯、不犯錯,另一方面避免激發教師為了不遲到早退課間不敢留時間為學生解惑、課上磨洋工的逆反心理,無疑會起到更好的效果。對此,廣東的這所學校也好,其他地方其他行業也罷,不妨一試?。ǜ哂谰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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