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擬就渤海漏油索賠上億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11-08-16 編輯:唐麗萍
“上述索賠金額是比照最近10年發生在國內的‘天津塔斯曼海輪相撞漏油’和‘大連中石油7·16爆炸漏油’等事件得出的初步結論,不可能只處以最高二十萬的罰款。”上述人士也承認,不應該對最終理賠金額期望太高,中國不可能像發生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的美國一樣采取“懲罰性賠償機制”,迫使責任方英國石油向美國受影響居民提供200億美元的賠償。 上述人士還稱,如果走的是法律訴訟的路子,盡管在海洋環保領域有“舉證責任倒置”條款的支持,也就是從“誰主張權利誰舉證”變為“被告方須證明自己免責”,但如果國家海洋局在證據上稍有閃失,甚至連訴訟請求都不能獲得通過“比如海水樣本在幾時幾分在哪個經度和緯度的海域抽取,為什么抽取這里的而不抽取那里的,這里面的要求非常非常高。”該人士稱。 現行涉及海洋生態損失賠償的最高層級法律為《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也就是說,該法對國家海洋局實施國家級索賠提供法律依據。 但國家海洋局前局長孫志輝曾向本報表示,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相應的技術標準,許多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所導致的海洋生態損害,最終只能由國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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