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事故四種情形學校可免責
來源:東南網 2011-09-27 編輯:唐麗萍
學校盡職的4種事故可免責 省教育廳負責人向會議做了《草案》說明。他說,部分學校為避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和承擔賠償責任,減少甚至取消學生課外活動、社會實踐乃至體育課的一些必修科目,嚴重影響青少年全面發展和素質教育。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少家長為得到高額賠償而長期糾纏學校,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在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可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 《草案》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類情形包括:地震、雷擊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學生自殺、自傷造成的;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擅自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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