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事故四種情形學校可免責
來源:東南網 2011-09-27 編輯:唐麗萍
建議政府設立專項賠償金 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草案》規定,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也可申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組織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經協商、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法院起訴。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向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教職工行使追償權。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就《草案》的初審意見提出,學校屬非營利單位,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校方賠償及救助。還建議,建立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第三方調解機制。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