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縣委原書記受賄3千余萬
來源:中國新聞網 2012-01-31 編輯:黃水來
1月21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縣委原書記湯成奇一案一審宣判,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湯成奇死緩。同案被告人張曉華、羅輝、許國文及湯成奇的妻子熊麗舜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9年,被告人湯成奇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鎮長助理、黨委副書記、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副書記、書記、南昌市郊區檢察院檢察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副市長、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產開發商、建筑工程公司和其他一些企業的老板,在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征用、用途變更、開發和建筑工程的承接、工程款支付以及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撥付、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給予關照,為下屬及其他請托人,在職務升遷、工作調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465萬余元。被告人湯成奇還與其妻子、被告人熊麗舜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85萬余元。 被告人湯成奇在擔任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書記、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與被告人張曉華(系南昌市青山湖區湖坊鎮黨委原書記)、羅輝(系南昌市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原委員、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公安分局原局長)聯手,利用湯成奇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他人承接工程,并成立由被告人許國文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在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管理經營的情況下,采取公司與其他經濟實體簽訂虛假合作合同、進行所謂“合作經營”的手段獲取“利潤”,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50萬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綜上,被告人湯成奇單獨或伙同他人受賄總計3901萬余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