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乙肝攜帶者可從事幼托工作
來源:新華網 2012-05-24 編輯:黃水來
衛生部昨日發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修訂說明,新《規范》要求幼托工作人員“不留長指甲”,并取消體檢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意味著乙肝攜帶者將不再被拒之門外。 工作人員禁留長指甲 新規要求,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且增加工作人員“不留長指甲”的要求。 按照現有傳染病防治法要求,新規刪去體檢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乙肝攜帶者今后也可從事幼托工作。但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因病缺勤要加強隨訪 《規范》明確提出,對因病缺勤的兒童要加強隨訪,以做到傳染病人早發現,發現可疑病例及時隔離控制,加強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并對發生傳染病的班級按要求進行醫學觀察,與其他班相對隔離,不辦理入托和轉園(所)手續。 新規還明確,患傳染病的兒童隔離期滿后,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痊愈證明方可返回園(所),來自疫區或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兒童,檢疫期過后方可入園(所)。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