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整治改裝疝氣燈遭遇不少尷尬
來源:東南網 2012-07-31 編輯:唐麗萍
查處改裝氙氣燈法規界定較模糊 對于安裝氙氣燈,《福建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曾明確規定,機動車不得安裝影響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否則罰款200元,勒令拆除違規的燈光裝置。但是,什么才叫影響交通安全?如果裝了氙氣燈,但是沒有開,也就不存在對別人有影響,是否就可以不要處理? 如果開了氙氣燈,則還有另一個問題。為了證明它確實“炫目”,民警需要配備一個專業儀器來現場測定車燈的坎德拉強度。而目前這一要求尚無法滿足。更重要的是,既然國標都未對燈光強度規定上限,那么如何從數值上界定其是否“炫目”? 記者從警方處了解到,上周的行動中,發現違規裝氙氣燈的,一律現場拆除。是參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而考慮到不少好車出廠時就配了氙氣燈,在現場要判斷究竟是原配還是改裝,還需要參考汽車使用說明,無形中就給執法增加了難度。 除了上路查車,目前針對改裝氙氣燈最有力的查處,是年檢。在今年9月1日即將執行的新國標中,對改裝燈做了進一步明確: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改裝。記者從福州多家年檢站獲悉,目前每個月都能查到十幾輛改裝氙氣燈的車子。“這樣的車,肯定過不了年檢,除非換回原來的燈。”工作人員說,但出了年檢站,車主會不會把燈換回來,他們已無法監控。工作人員說,關鍵還是要靠車主自覺。 不少市民表示,不妨參考一下外地做法。武漢規定,私自改裝氙氣燈屬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對違反規定者,將處罰款50元、扣1分。南京市則更嚴厲,對于擅自安裝、改裝氙氣燈的違法行為,強制拆除并予以收繳,待車輛前照燈恢復原狀后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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