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警總隊詳解新交規駕規
來源:福州晚報 2012-12-22 編輯:唐麗萍
☆法律責任☆ 瞞報吸毒史、病史等將受罰 1.申領駕駛證中有隱瞞、欺騙等行為的,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答: 123號令規定,申請人申領駕駛證時如果有隱瞞、欺騙、賄賂等行為的,公安交管部門要立即終止辦理該申請人的業務,在計算機系統中記錄,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駕駛證。隱瞞、欺騙、賄賂等行為包括:提供偽造身份證、體檢證明等虛假材料,隱瞞自己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癥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隱瞞自己有三年內有吸毒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等不允許申請駕駛證的情形,考試中有賄賂、舞弊等行為。如果申請人已經取得了駕駛證,公安交管部門將撤銷駕駛許可,收繳駕駛證,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駕駛證。 2.對偽造、變造駕駛證的有哪些處罰? 答:偽造、變造駕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123號令明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論是自己偽造、變造駕駛證,還是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都要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其中,偽造、變造駕駛證構成犯罪的,將按照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 3.交通警察違法違規辦理駕駛證該如何追究? 答: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二)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的;(三)與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的;(四)違反規定侵入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泄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泄漏系統密碼的;(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的;(六)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財物的。 (福州晚報記者 陳海東 通訊員 林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