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兒童權益法律體系日趨健全
司法保護更合理靈活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更好地監護少年兒童方面更加合理和靈活。
2008年,10歲的小偉離開母親與奶奶同住,原因是父親早亡后,母親經常酗酒并對之打罵。不忍心看見孫子前途被耽誤的奶奶執意將小偉帶到身邊。如此一來導致的矛盾,最終鬧到了法院。然而審判結果令小偉的母親難以預料:法官將小偉的撫養權判給了奶奶。
兒童能夠茁壯成長,最豐厚的土壤和最滋潤的養分都來自家庭環境的哺育。在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有些專家特別提出: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應當創造良好的家庭和社會教育環境。北京市婦聯主席趙津芳表示,對于那些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又堅決不予更改的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缺乏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力,因此,在這類離婚案件中,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力度的意義更為重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研究,建議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的規定,并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中得到明確體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同時要求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尚秀云告訴記者,“明確提出了撤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是法律修訂后最大的亮點之一。”她說,相對于以前的“變更撫養關系”,“撤銷監護人資格”將對“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的父母監護人產生很大約束。而且,對于修訂法明確規定“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也從法律上避免了一些父母監護人逃避撫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祝銘山認為,“新修改的規定可以更好地適應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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