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應“盜車殺嬰”案判賠低 專家吁適當修法
www.hxt111.com?2013-06-14 10:10?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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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公安干警對被盜車輛進行檢查。
據新華社電吉林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害嬰兒父親日前向法院正式遞交了上訴狀,對一審判賠1.7萬余元不滿。眾多法學專家指出,按最新實施的司法解釋,其終審仍可能得不到滿意結果。
律師稱上訴也會維持1.7萬賠償
“給我們家造成這么大的傷害,僅賠償1.7萬余元,我們無法接受,我要上訴,為逝去的孩子,也為今后有我類似遭遇者討個公道。”許家林說。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齊興茂說,雖然許家林提出上訴,但按現行法律規定,法院仍會維持1.7萬余元的賠償。如另行起訴主張權利,按照規定,法院將不受理,他要求的民事賠償得不到支持。
齊興茂介紹,被告人周喜軍因同時犯盜竊罪,按法律是需要處以5萬罰款沒有問題。1.7萬余元賠償確實太少,但卻是依法判定的,這只是喪葬費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沒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兩部分。
刑案精神損害賠償未明確寫進刑訴法
記者了解到,根據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剛告訴記者,死亡賠償金也屬于精神損失范疇,卻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很多法律人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應該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但一直沒有明確寫進刑事訴訟法。因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并不多,但精神損害卻很大,此案就屬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的精神損失一直得不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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