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不能走形式,制度不能當擺設 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是,金建平的貪腐事實主要在2005年之后,“潛伏期”長達9年。這其中,對他的監督在哪里?制度約束又在何處? 就在金建平“出事”之際,天津市燃氣集團和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合并,組建了天津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現了企業的繼續發展。然而,金建平案依然影響著這家新組建的企業。 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金建平案進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許多意見建議。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切實加強對國企一把手的監督,下大力氣保證各項制度落到實處,決不能“牛欄關貓”。 這一點和辦案人員的觀察不謀而合。 “他在燃氣集團工作30年,可以說是‘樹大根深’,完全掌控了集團局面。”辦案人員說,金建平的口頭禪是“沒有辦不成的事兒”,在燃氣集團向來說一不二。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金建平的權力欲極強。事無巨細,事必躬親。他不點頭,啥事都辦不成。再加上確實做出了成績,因而在員工中威信高。沒有人敢質疑他,更別提監督。 燃氣集團一名負責人對此深有體會。他告訴記者,集團也有諸多制度,但制度是對別人而言的,對金建平沒有約束力。比如,按照規定,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要經過集團領導班子會議集體決策,但金建平對一些事項,要么以保密為由繞過去;要么干脆一人獨斷,直接指揮到具體崗位。 記者了解到,燃氣集團雖然也設有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但并未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高度重合,且沒有外部董事;監事會主席由工會主席兼任,監督只是個形式。 對金建平而言,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監督缺位客觀上放縱了金建平,他的貪腐行為沒有被及時發現,使他心存僥幸,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案發后,金建平自己也反思說,要切實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使一把手的權力在正確的程序中行使。另外,要搞好重要崗位領導干部的定期交流,防止人熟、事熟,個人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約束。 “一些國企領導人員,掌握著巨大的資源,對他們的監管卻往往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甚至壓根就是個擺設。”金建平案專案組一位負責同志說,金建平案充分說明了對國企領導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必須加強。尤其是監督這一手,決不能放松,必須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從嚴懲處、從嚴執紀,形成強大震懾。(李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