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倉 警戒線內 沒了賬戶操作權限 因瀕臨560萬元的警戒線,林女士追加了4萬元保證金。林女士原本以為,追加之后可以躲過平倉之劫。但是,她卻意外發現,7月7日,自己已經沒了賬戶操作權限。7月8日后,林女士賬戶的4只股票被陸續清倉賣出。賣出后,賬戶總資產560.59萬元。 發現自己股票被“強賣”后,林女士怒了,為此她多次找該資產管理公司協商,要求盡快恢復其對賬戶的交易權限,減少損失,但資產管理公司不予理睬。 無奈之下,林女士只好將該資產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她認為,該資產管理公司無故限制她對交易賬戶的操作,構成違約。因此,她起訴要求對方返還104萬元保證金并賠償損失。 面對林女士的起訴,資產管理公司否認自己違約。公司認為,林女士的主力股票停牌,雙方無法結算,而且,當時她的配資賬戶在監管部門清退之列。 判決 市值劇減 與配資方違約無關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林女士的訴求。 原來,法院查明,林女士賬戶被限制交易,原因是根據合同約定而執行的平倉操作。但是,2015年7月7日,她賬戶內資產高于雙方約定的560萬元警戒線。而且,資產管理公司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賬戶被限是因監管部門清退場外配資。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資產管理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林女士被限制交易,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林女士有權解除合作協議。協議解除日期應認定為2015年8月5日。 不過,針對林女士是否可以拿回保證金并索賠損失的問題,法院認為,協議解除時,賬戶內三只停牌股票是林女士自行選擇的,這三只股票于協議解除后才復牌,而且于復牌之后,這些股票即經歷多個開盤跌停板。 可見,市值劇減與資產管理公司違約行為并無直接關系,資管公司對此亦無過錯。因此,相應后果應由原告林女士自行承擔。 另外,復盤后10個交易日內以及實際交易時,賬戶內資產的總和與保證金之和已經低于被告初始資產。所以,林女士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及賠償損失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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