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山海協作。建立健全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整體協調發展的市場機制、協作機制和扶持機制,促進資源整合和優化要素配置。發揮高速公路、鐵路等快速交通網絡作用,促進經濟要素跨區域流動。依托現代交通網絡和海峽西岸港口群,在連接港口的通道沿線,規劃布局產業集中區和物流園區,促進產業跨區域對接和協作配套。協同建設港口配套設施,延伸港口物流等海洋產業和臨港工業布局。完善協調機制,按照各方的受益情況分擔投資、聯合管理,推進跨行政區的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社會發展項目的協調共建。在資源要素流動和區域環境保護中,建立受益方向貢獻方實行利益補償的機制,實行流域下游向上游地區的生態補償制度,推進生態環境的協同保護。實施開發式扶貧,繼續加大對山區、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海島、庫區的扶持,完善掛鉤幫扶、對口幫扶制度,加大省級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在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等方面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扶持,促進特色資源開發和特色經濟發展,加強山海聯動發展。
第八章構建富有活力的創新支撐體系
創新是保障海峽西岸經濟區事業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要增強創新意識,保護創新熱情,完善創新機制,鼓勵創新實踐,使全社會的創造力量充分釋放、創新成果不斷涌現、創業活動蓬勃開展,加快建設海峽西岸創新型省份。
一、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緊緊抓住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努力做到重點突破與配套推進相結合,銳意創新與規范推進相結合,勇于攻堅與穩妥推進相結合,繼續深化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體制改革,努力在一些關鍵領域和重要環節上取得新突破。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穩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著力深化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確保鄉村組織正常運轉,確保增強農村公共服務能力。深化集體林權配套、農村金融體制和農村流通體制等方面改革,創新農村工作機制,健全干部駐村任職制度,強化農村"六大員"隊伍,加強鄉鎮"三農"服務中心和村級綜合服務站建設。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政府機構改革,推進政府職能、機構和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定化。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專家咨詢、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建立行政決策評估、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創新行政審批方式,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在中央統一部署下,完善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強化機關效能建設和行政問責制度,大力推進政務公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落實出資人制度,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業績考核、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制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大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積極引入中央企業、外資、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和資產重組,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管理制度改革和機制創新,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權責統一、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財稅金融體制改革。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完善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辦法。深化部門預算改革,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健全現代財政國庫管理體系。建立有利于促進創新的財稅政策,完善地方稅收政策,促進財政收入穩步增長。堅持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步伐,推進郵政儲蓄體制改革,促進金融機構機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與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推動優質企業境內外上市。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
投資體制改革。全面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和備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強化財政性投資資金統籌協調作用,集中財力辦大事,完善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推行業主法人招標和代建制,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和重大投資項目后評估制度,建立嚴格有效的投資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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