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復審、變更及取消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滿,被授予單位可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每年集中復審四批,復審申請材料的受理和推薦程序按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執行,復審申請材料的受理時間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申報材料包括: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4、經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第十七條 復審時重點對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四)款進行審查。辦公室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進行公示與備案,并由領導小組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對申報材料有疑問的企業,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進行原始資料的核實后上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八條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復審合格有效期滿后,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重新認定,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15日內通過設區市科技局向辦公室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經領導小組研究審定,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重新認定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八至十三條辦理。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需要變更名稱、地址等內容,需提供工商或外經貿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批復件,經設區市科技局核對后上報,由領導小組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一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議后,報領導小組審定,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受到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在5年內不再受理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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