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省民政廳]
各市、縣(區)民政局:
為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確保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試點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研討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福建省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6 年 1 月 16 日 印發的《福建省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同時廢止。
二○○九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和《福建省城市社區建設綱要(試行)》制定。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人數為單數。具體數額由區(市、縣)選舉工作機構根據社區地域范圍和居民戶數等實際情況確定。
多民族 居住地區,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歸僑僑眷多的地區,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有歸僑僑眷的成員。
第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后應當及時換屆,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換屆選舉工作由省政府統一部署,設區市、區(市、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具體指導。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要民主、公開、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選舉原則。選民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所有選民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二)差額選舉原則。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
(三)競爭選舉原則。在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開展組織介紹、自我介紹形式的競爭選舉活動;
(四)秘密寫票原則。投票選舉時應設立秘密寫票處,所有參加投票人員必須在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
(五) 公開計票原則。當場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一經當選,應當在本社區任職至屆滿。
除居民會議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調整、交流或者撤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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