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開放福建先行先試
由于歷史的原因,福建經濟基礎十分薄弱。福建地處海防前線,因臺海關系緊張,福建曾一度被列為中央在地方投資建設最少的省份之一,新中國成立后至1978年30年間的基建投資僅占全國投資總額的1.5%,絕大多數工業企業的設備和技術都很落后。加之計劃經濟的長期推行,福建經濟發展一直處于封閉和半封閉狀態,居于全國的后進地位。1978年,地區生產總值在全國29個省區中名列第22位,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居全國第23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7%。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50號文件,確定廣東、福建兩省在“對外經濟活動方面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1980年10月,決定在廈門設立特區。在全國仍實行計劃經濟之時,福建、廣東因其區位、與港澳僑臺的歷史聯系,某種程度上也因其在全國經濟地位的相對不重要,在看似不經意的偶然中,成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試驗田和對外開放的飛地,獲得了改革和對外開放的試驗權、率先發展的歷史機遇。
在“特殊政策、靈活措施”的指引下,福建“大念山海經”,大膽探索工業企業、商業流通、金融和綜合配套等方面的改革,城市經濟改革蓬勃興起,走在全國前列,創造了“‘松綁’放權”和發展民營經濟的“泉州經驗”。福建率先提出“‘松綁’放權”,擴大企業自主權,開了全國國企改革、政企分開之先河。在全力推進改革的同時,積極實現福建對外開放先行,發揮先鋒示范作用。時任省委書記項南很早就主張廈門經濟特區借鑒香港經驗,建設祖國大陸第一個自由港。1984年2月,鄧小平視察廈門,項南全力爭取中央支持廈門的改革,請求把特區擴大到廈門全島,并實施“某些自由港的政策”。1984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文件,決定廈門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島,實行自由港某些政策。198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開辟為沿海經濟開放區。廈門市的同安縣和泉州、漳州的部分縣市共11個縣(市)被列入沿海經濟開放區范圍,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某些特殊政策。1986年,福建省委作出“加快開放改革步伐,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決議。經過數年努力,福建卓然確立了在全國對外開放中的前列地位,并推動福建經濟發展進入充滿活力和生機的階段。
1988年3月,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決定在廣東、福建、海南建立改革、開放綜合試驗區,為進一步改革和開放積累經驗。同年4月11日,國務院簽發了《關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請示的批復》,賦予11條特殊政策,鼓勵福建“進行綜合改革試驗,在改革、開放中先行一步”,并批準廈門市實行計劃單列,賦予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福建全省由此走向綜合改革試點的前沿。福建根據中央賦予的改革開放綜合試驗自主權,進行城鄉改革開放的綜合配套試驗,其中石獅綜合改革試驗、三明集體林區綜合改革試驗頗為典型,為全省改革和建立新的經濟體制提供了寶貴經驗。1989年5月20日,國務院作出《關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區設立臺商投資區的批復》。設立臺商投資區,為福建擴大閩臺交往和經貿合作提供了有利條件,進一步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1992年,國務院批準南平、龍巖和三明等為對外經濟開發區。至此,福建形成多層次、全方位、寬領域的開放格局,成為全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的區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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