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武裝力量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依法治軍。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第二十條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應當適應現代戰爭的要求,加強軍事訓練,開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戰斗力。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
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指揮下,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
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應當與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F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規定。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對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實行銜級制度。
第二十五條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
第四章 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神圣不可侵犯。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第二十七條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防衛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范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條
國家根據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設作戰、指揮、通信、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設施的安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