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球:
23.發球方要第三個球。當發球方要三個球且第三個球已準備好時,接球方對此應無異議。落在遠處的球將在比賽結束時被收回。
24.腳誤。如果對手發生了明顯的腳誤,球員應提醒對方。如果對手繼續發生腳誤的情況,球員可尋求裁判的幫助。如果無法找到裁判,球員可因對手的明顯腳誤要求重新比賽。遵守有關腳誤的規則主要要靠球員的自覺性。如果球員抗辯說他僅是無意踩到了線,所以不應受到懲罰,這是不可接受的。習慣性的腳誤,不管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都象故意發生司線判定錯誤一樣,具有欺騙性質。
25.雙打比賽中的發球判定。在雙打比賽中,接球員的同伴應該負責司發球線,而接球員應司邊線和中心發球線。不過,只要接球方球員清楚地看見了球的落點,他們兩人都可以判定該球是否出界。
26.發球方的發球判定。在發第一個球時,即使發球員及其同伴認為球確實出界了,他們也不能判定發球失誤,。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接球方可能會讓發球方因疑異而獲益。但是發球員和他的同伴如果在第二次發球時清楚地看見球出界,他們可判定該球出界。
27.發球無效判定。任何球員都可以判定發球無效。他們必須在回球成為死球或回球被發球員或他的同伴擊中前判定發球無效。如果所發的是近似Ace球,必須立刻判定發球無效。
28.明顯失誤。在發生明顯失誤時,球員不應繼續比賽或過網擊球。這樣做不僅沒禮貌,而且甚至會被看作是一種小動作。從另一方面說,如果球員認為他不能判定發球失誤,并讓他的對手因即時判定而獲益,發球員無權重新發球。
29.接球員準備。接球員應跟著發球員的合理步伐進行比賽。接球員在自己沒準備好時,不應回球。如果球員試圖回球(即使那是個“快”球),那么就認為他(或他的球隊)已經作好了準備。
30.發球延誤。如果發球員的第二次發球動作因有球進入場地而被打斷,他有權獲得兩個發球。當第一次發球和第二次發球之間有延誤時:
* 如果發球員因自己的原因而延誤發球,他得到一次發球機會
* 如果是接球方或外來干擾導致發球延誤,發球方就得到兩次發球機會
如果僅是把進入場地的球拿走,所延誤的時間并沒有長到能讓發球員得到兩次發球機會,除非因時間延誤而出現了比賽中斷。應由接球方決定延誤的時間是否足以讓發球員獲得兩次發球機會。
(五)計分:
31.發球員宣布比分。發球員應在一局比賽開始前宣布當時的比分,并在每局最后一分開始前宣布比分。
32.如遇對比分有異議,則應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按先后次序排列):
* 雙方均同意的比分和局數有效,只需重打雙方有爭議的比分或比賽局
* 從雙方均同意的一個比分開始繼續比賽
* 用轉球拍或拋硬幣來決定
(六)妨礙比賽問題:
33.在比賽時說話。球員不應在球飛向對方場地時說話。如果因球員說話而干擾對手接球,那該球員失分。試想這樣一種情況:一個球員回擊了一個吊高球,并大聲地叫他的同伴向后退。如果這叫聲太大以至分散了對手的注意力,那么對方可以因該球員故意妨礙比賽而要求重新發球。如果對手選擇去擊球而未擊中,那么判他失分,因為他未能及時聲明比賽受到了妨礙。
34.用身體妨礙比賽。球員可能在比賽中用身體妨礙比賽。他可能在任何時候包括發球員拋球時改換姿勢。任何旨在分散對手注意力的動作或聲音,包括但不局限于揮舞手臂或球拍、跺腳,都是不允許的。
35.因受到妨礙而出現的無效球。并不是因為比賽受到妨礙,該球即被視為無效。除非球員在不受到妨礙的情況下本來是可以成功進行比賽的,才會判定該球無效。如果妨礙比賽的原因是球員人為可控的,那也不能判定該球無效。比如說,如果球員因踩到自己的帽子而要求判定該球無效,該要求將被駁回。
36.咕噥。球員應避免發出咕噥聲和其他大的聲響。這不僅會影響對手,還可能影響旁邊賽場的球員。在極端的情況下,受到妨礙的對手或旁邊球場的球員可能會尋求裁判或流動官員的幫助。該裁判或官員可能會認為發出咕噥聲和其他大的聲響是妨礙比賽。根據具體情況,他們會判該球無效或該球員失分。
37.因球員而受傷。如果一名球員不小心令他的對手受傷,那么對手將承擔后果。設想如果發球員的球拍不小心擊中了接球員并使他致傷,該接球員將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繼續比賽。雖然是發球員造成了傷害,但這場比賽發球員仍然不戰而勝。
另一方面,如果一名球員故意傷害對手并影響對手的參賽能力,那么該對手則缺省贏得比賽。因憤怒而擊球或摔球拍即為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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