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爭議:行政強制設定權“口子開不開”
三次審議中,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都是爭議焦點。爭議在于:“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應賦予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部分設定權?記者了解到,觀點大致有三種:一種觀點認為,設定權應該統一由全國人大來行使、由法律來規定,不該賦予其他機構設定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全國人大尚未制定法律的,部分設定權可以賦予國務院由行政法規來規定,即“權力收歸中央行使”;第三種觀點認為,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可以行使一部分設定權,但是要予以限制。可以看出,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中央和地方,學界和實務各因不同視角而有不同觀點。
草案一審稿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005年12月,草案一審時,任茂東等常委會委員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草案這一規定,給部門和地方設定行政強制權“開了兩個大口子”。以烏日圖為代表的多位委員均認為,不應該賦予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全國人大應當收回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由法律予以設定,暫時做不到的,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設定。
列席那次常委會會議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房鳳友持有不同觀點,他表示,在一定的條件下,允許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強制方式作出新的設定可能更為有利。
不過,草案二審稿、三審稿對此沒有太大變動,依然賦予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2007年10月,草案二審期間,應松年、馬懷德、胡建淼等專家再次表示,二審稿賦予行政法規的設定權過大;鄭功成等委員表示不贊同地方性法規設立行政強制措施。但是,反對的聲音也很明確,來自國務院法制辦的趙振華建議,增加行政法規對凍結存款、匯款的設定權;來自上海人大的丁偉、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的高存山等人則建議,賦予地方立法更大的設定權。
爭議持續到今年8月草案三審期間。“行政強制權應當‘高設’,主要由法律設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草案時,朱啟等委員認為,行政強制權的設定應該收歸中央一級,而不應該下放到地方。陳斯喜委員提醒說,賦予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權“要有嚴格的限制”。
“制定行政強制措施應該慎之又慎,在立法過程中,應盡量收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盡量減弱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力度。”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周鐵農的表態,讓我們對這部法律的出臺充滿期待。
鏈接:三審稿亮點條文
【1】草案三審稿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這將規范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主體,“協警”、“協管員”以及一些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將喪失主體資格。
【2】草案三審稿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作了“例外”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這都為“流動小攤販”的生存帶來了空間。
【3】草案三審稿規定,除情況緊急或當事人同意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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