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歷次修改回顧 選舉制度逐步得到發展
www.hxt111.com?2010-03-08 12:46? ?來源:中國網
我來說兩句
第一部《選舉法》規定的選舉基本原則和重要內容如下:
1、選舉權的普遍性。如《選舉法》第一條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第四、五條規定,除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滿十八周歲之中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選舉權的平等性。1953年《選舉法》體現“投票權平等”,如第四十三條規定,每一選民只得進行一次登記;第六條規定,每一選民只有一個投票權。
但是該法分兩章詳細規定了各級人大代表“名額”,農村與城市、漢族與少數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開創了“不平等投票”但在當時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確”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條規定,各省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以此計算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約為1200人左右。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如《選舉法》第三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縣和設區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級人大選舉;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4、無記名投票和舉手表決并用。如《選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和鄉、鎮出席縣人大代表的選舉,采用以舉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縣以上各級人大之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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