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
培訓機構種種
“圈錢”常用手段
除了三個典型案例之外,培訓合同訂立過程中還有許多“陷阱”,無形中損害了學員的合法權益,引發種種不該發生的糾紛。
廣告報喜不報憂
搜索滬上一些知名培訓機構的網站,不難發現欄目里基本上為新聞、公告、報班指南、新班熱報、名師風采、名師課堂等內容,主要是描述授課老師的風采,講述學員上課心得,列舉通過考試學員及其成績,說明培訓效果明顯,激發考生培訓熱情。同時,介紹班次面向對象、準確價格、上課時間地點等事項,促使考生根據個人情況選擇適當班級。但是,幾乎沒有一家培訓機構提醒學員注意,可能遇到一些突發事件,造成一些法律問題,如老師更替、組班不成等。這種典型的“報喜不報憂”現象,頗為令人擔憂。
合同霸王條款多
只要到一些培訓機構實地報名,就會發現許多“霸王條款”。一是班可退錢不退。暑假班和寒假班開課后概不退費,業余班開學2周以上一律不予退費,轉班、延期、插班學員一律不能退費。二是退費條件苛刻。試聽后不滿意,在正式開課前要求退班退費的學員,必須帶好完整無缺的定額發票,且兩聯刮卡處均未被開啟。三是轉班少要補多不退:對因工作等原因造成必須轉到同一培訓機構的其他培訓班,學費差價應予不足,多余部分一律不退。四是補辦證件束縛多。補辦學員證不能作為優惠憑證、領書憑證,且不能辦理退班。由此可見,證件丟失后,即使補辦了學員證,也要重新掏錢買書了。同一類班級報名表基本類似,故培訓合同基本上為格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40條,培訓機構擬訂的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應歸于無效。
故意忽略合同條款
報名收費前,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可謂熱情、周到。但是,對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卻往往故意忽略不提。有些工作人員甚至聲稱:“有些條款根本用不著,你不用知道。”這種淡化合同意識的行為,很容易導致法律糾紛,因難以證明工作人員未作相應說明,學員很多時候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 2010-03-11關注:教育培訓行業八大陷阱
- 2010-03-07教育部:將派萬名中小學校長赴歐美日培訓
- 2010-03-03福建免費培訓1萬名青年農民工 榕培訓1500人
- 2010-03-02福建10000名進城青年農民工將獲訂單技能培訓
- 2010-03-02補習行業報名潮提前到來 名師講座輪番上陣
- 2010-03-01福建省農村實用技術遠程培訓在全國尚屬首次
- 2010-02-27廈門市40多個勞技培訓項目下月開課
- 2010-02-26中國教育培訓年增30% 市場規模達3000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