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介紹一下《解釋》的主要內容。
答:《解釋》共8條,1100余字。主要規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的含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等內容。其中具體違紀行為的設定和《黨紀處分條例》的適用,是《解釋》的核心內容。
《解釋》既應突出重點,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及其黨紀處分依據作出規定,同時,還應明確與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違紀行為及其處分依據,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為此,在起草過程中,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規定了12種具體違紀行為,并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
由于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于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此外,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問:什么是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
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主要包括組織或者參加純粹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和以公務為名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兩種情況。《解釋》根據中央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在第一條將“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界定為,“本解釋所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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