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13-11-29 17:27?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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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六)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八)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緊急狀態期間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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