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2013-12-10 11:05?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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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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