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
2013-12-16 16:23? ?來源: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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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八、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十、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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