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挖了“三大坑” 為了牟利,一些不法商家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手法一:故意將“到期日”標示為“生產日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紹,國內一些食品經銷商會從境外進口已過期食品。這些食品原包裝的底部通常噴印著日期,并且原包裝上會用外文標明“到期日見底部”之類的字樣。進口商采用“偷梁換柱”的手法,用加貼的中文標簽遮蓋外文的“到期日見底部”字樣,并在中文標簽中將原噴印的到期日標為“生產日期”,以此延長保質期。 手法二:未經檢驗檢疫而私自進口到境內。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每一批次的進口食品都必須由經過備案登記的國內經銷商向我國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入關手續,經檢驗檢疫合格后頒發衛生證書,并加貼經過備案的中文標簽,方可入境銷售。而實際操作中,部分進口食品整批次未加貼中文標簽,經銷商也未能提供該批次產品的衛生證書。 此外,因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原因,質監總局可以發布公告或禁令決定停止進口從特定地區進口特定食品。而不少商家在禁令實施期間私自從境外進口違禁食品(或原材料)并出售。 手法三:未辦理生產許可卻擅自加工食品。對于某些裸裝食品的包裝(如巧克力)需申領生產許可證,但部分進口商為了更好地銷售產品,進口裸裝食品(含有運輸包裝)后,在不具備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進口食品包裝或簡單加工為預包裝食品進行銷售。“在分裝過程中,分裝場所的溫濕度、整潔狀況、污染物防控情況以及消毒設備等條件均直接影響了分裝后食品食用的安全性。”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的法官陳婷婷表示。 不能迷信“進口”食品 食品安全,真的是“進口”比“國產”好嗎?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總結近期多起判決案件,提醒消費者關注食品安全不能迷信“進口”。 “有的進口食品成分超出我國法律規定上限。”陳婷婷介紹說,對于食品中的某些成分,外國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明確規定其添加含量或可添加食品的范圍。然而,因國外對于上述成分用量與適用范圍的規定與我國的相應規定存在差異,進口商對我國的規定又缺乏了解,致使部分進口食品某些成分嚴重超標。 此外,一些含有不明成分的進口食品也堂而皇之地在市場中銷售。據了解,某些進口食品含有國內不常見的物質,甚至國內缺乏相應的譯名。根據相關國標規定,若該成分屬于國內未經批準使用的成分,進口商需向衛生部門申請該成分為“新資源食品”,經衛生部門審批通過后方可添加使用。實踐中,進口商并未辦理相應手續,為加貼中文標簽所需,將“不明物質”隨意翻譯成中文名稱,致使食品添加劑名單中找不到該種物質,從而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風險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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