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致患者猝死 醫院犯錯被判賠31萬
2016-03-09 18:01:52??來源:中國消費網 責任編輯:肖月青 我來說兩句 |
原本是“胸痛待查”,會診單上卻寫成了“腹痛待查”。然而就是這一字之差,導致診療方向發生重大偏差,最終患者在診療床上猝死。死者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重大過錯,索賠38萬余元。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認為,雖然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致命性疾病,但醫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失誤,應對患者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死者家屬損失31萬余元。 ■案件回放 一字之差患者猝死 南京市民王大山胸口疼了半個月,2013年4月16日一早,他來到南京一家醫院就診。做了一系列檢查后,醫生建議他住院治療,入院評估記載“病的預后不佳,可能會產生猝死等”。 當天上午,王大山入住心內科,入院記錄主訴為“反復劍突下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診斷為胸痛待查。入院后,醫院給王大山做了全腹部CT、血生化、心肌酶譜等檢查,并給予擴血管、保護胃粘膜、解痙等治療。 當天中午,王大山到醫院外的小吃店吃了碗面條,隨后回病房打吊瓶。在此過程中,王大山感覺胸口越來越痛。中午12點39分,心內科請外科會診,會診單中“病歷摘要”項記載稱:王大山是被以“腹痛待查”收住。之后,王大山根據醫方要求,自己步行前往CT室做檢查。下午1點多時,王大山接受腹部血管成像檢查后從床上坐起的瞬間,突發四肢抽搐,心跳呼吸驟停。 得知王大山的死訊,妻子和女兒悲痛萬分,委托律師與醫院多次溝通協商賠償無果,隨后將醫院告到法院。 ■庭審焦點 是否由自身疾病致死 死者家屬認為,因醫方未告知可以申請尸檢確定死因,故患方未行尸檢,但無論哪一種疾病,最基本的措施都是要求臥床休息、監測生命體征、吸氧等,醫方卻讓患者自行前往醫技科室做諸多檢查,中午還放任患者去院外吃飯,特別是做血管成像檢查時,患者疼痛已很劇烈,醫方仍讓患者步行到CT室做檢查,繼而發生意外。 死者家屬申請法院委托南京醫學會作出醫療損害鑒定書,“分析說明”為:患者入院記錄主訴為“反復劍突下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診斷為“胸痛待查”,會診單則錯誤地將門診診斷“胸痛待查”記錄為“腹痛待查”,相關診療措施主要圍繞“腹痛待查”進行,說明醫方對診療方向認識不清,未及時采取合理的診療護理措施,如囑絕對臥床、心電監護、進一步進行胸痛相關檢查等,存在醫療過錯行為。 醫院方在法庭上辯稱,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發生發展的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醫院還認為,鑒定沒有以客觀的診療規范,作為評判醫療行為的依據。不同的醫生對同樣的疾病有著不同的判斷或者診療思路,這在臨床上很常見。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對胸痛病情重視不足沒有依據,認定被告過錯是導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也缺乏客觀性。 ■法院判決 醫院犯錯賠償31萬元 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會診單錯誤地將門診診斷“胸痛待查”記錄為“腹痛待查”,患者病情入院評估記載“病的預后不佳,可能會產生猝死等”,說明被告已認識到患者病情嚴重,但未告知患者必須絕對臥床休息,導致患者在不知病情兇險的情況下外出就餐。護理記錄單雖有“囑其絕對臥床休息”的記載,但被告并無有效證據證明已告知。 法院還認為,患者病情兇險,被告應安排人員用可移動病床等方式護送患者進行各項檢查,但被告讓患者自行前往,違反了診療護理規范,促進了病情加重;患者死亡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可進行尸檢,導致患者死因無法查明。 最終,法院判定醫院應對患方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并于近日判決醫院一次性賠償兩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1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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