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布 9月起施行
www.hxt111.com?2012-09-03 10:31? ?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教育、醫療衛生、科技、體育等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工作的實際情況,與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務院監察機關聯合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關新聞
- [ 09-01]榕明確校車管理規定 校車半年一檢
- [ 09-01]刑訴釋法意見規定“法院可禁止辯護人出庭”
- [ 08-31]民訴法修正案獲通過增加公益訴訟規定
- [ 08-31]關于促進外商投資進一步發展的若干規定
- [ 08-31]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