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調整
財政部網站18日發布《關于重新核定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
在機構監管費方面,銀監會向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收費標準為: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系數。風險調整系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85,二級為0.92,三級為1,四級為1.08,五級為1.15。
根據通知,銀監會向被監管機構征收業務監管費,按上年末資產總額減去上年末實收資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為: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系數-境外分支機構在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據了解,被監管機構向銀監會上繳監管費自2004年開始實施,在2008年和2010年,銀監會連續兩次下調監管費標準,將業務監管費與金融機構風險評級直接掛鉤,不同的監管評級對應不同的風險調整系數;并扣除了被監管機構境外分支的重復收費。此次重新核定保持之前計算方法,但對風險調整系數及分檔費率做出了調整。
責任編輯:陳詩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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