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對化妝品原料管理、生產經營、廣告宣傳、網絡銷售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同時廢止。
京華時報記者張然
■原料
使用新原料須觀察4年
《條例》明確,國家對化妝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化妝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使用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化妝品新原料須經過4年的觀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限用原料。化妝品生產企業不得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包裝材料生產化妝品。染發、燙發、美白、防曬等化妝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生產和進口;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采取備案管理。
■銷售
網絡平臺監管不力將擔責
《條例》規定,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并對入網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一旦發現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注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如未盡到相關義務,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買到假冒偽劣化妝品,可向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方不能提供生產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方賠償,但有權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