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大量經濟適用房違規出租、河南南陽官辦公司騙經適房項目建商品房等新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保障司司長侯晰珉認為,對于經濟適用房在審核、分配、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關鍵是加強準入和監督管理。各地應當不斷健全供應對象的準入審核工作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審核程序,強化違規處罰力度。
譴責與嚴斥難以遏阻這類現象再次發生。歷史地看,人們對于經適房制度的不滿不僅因為經適房被不當占用,更因問題出現后,處罰往往不疼不癢,行政處罰、法律懲處游離于人們的視線之外。問題的出現并不可怕,如果處罰得力,一個個具體事件就能成為制度修復的契機。但從現實看,處罰的無力往往喪失了修復創傷的機會,結果低成本違規的社會心理暗示得到加強,漏洞此起彼伏。
因此,如何建立嚴肅有效的懲罰追討機制,值得思考。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了申請購買經適房的條件,也規定了對經適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原則。但以往經適房領域出現的問題,譬如監管不力,倒號現象,騙購問題等,實際上已標示經適房領域的沉淪程度。只罰企業,不罰官員,廣為詬病。罰企業只是取消相關經適房建設計劃,責令停工、依法限期改正。對于購買者的騙購行為,要么是對“既成事實”予以默認,要么是“五年之內不能再買經濟適用房”。這些對違規者來說,難言震懾。
參考世界通行做法,形式或有不同,但嚴格的準入、監管、懲罰是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必要基礎。香港實行公屋制度,若住戶虛報資料,租約將被立即終止,并根據香港法律規定予以檢控,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2007年,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木百儉夫婦以生活困難為由向香港特區政府騙取了近10萬港元的綜合援助及申請一套公屋,結果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處11個月徒刑。不論是普通居民還是官員,不使侵占福利資源的僥幸心理因懲處無力而被放大,是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一個底線原則。
經適房作為一種福利資源,其分配不是政府的賞賜,而是一種公共職責的承擔,懲處追討機制的有效,在于各個環節都有明確的責任承擔,而不是處處有空門。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與違法者沆瀣一氣、彼此牟利,首先就是失職,理應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更應清除出公務員隊伍;開發商變更經適房用地用途,更改面積,為法律所明令禁止,一經發生,企業從業污點應被記錄,并與其市場資質、未來開發行為掛鉤;認購人偽造、變造身份證件騙購,實質上侵占了為特定人群享有的福利資源,其騙取的不僅僅是一種購房資歷,也是非法騙取其他公民的現實財產利益,足以認定為詐騙犯罪。
我們不知道到底有多少經適房真正為低收入人群居住,有多少已被騙購,又有多少正被占用、出租、倒賣。但追回被騙購的經濟適用房,使失職的公務人員、違法違規企業以及公民個體進入法律責任的范疇,讓一個個具體事件的處理變被動為主動,這是匡扶人心,捍衛公平的根本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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