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煙被拘留五天合不合理?
非常措施無法杜絕長期隱患
■王昀
公共安全事關重大,絲毫不能馬虎。但細想起來,這里實有諸多可推敲之處。
其一,應有明典,不可亂罰。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這里法律分明已給“情節嚴重”者與一般性的吸煙者留下了一段空間。報道中所描述的一幕:“見民警靠近,老人繼續吸煙。許宇航(即消防支隊民警)掏出手機攝像取證,老人這才意識到不妥,掉頭準備離開。”顯然,這里并不存在所謂情節嚴重。筆者認為,民警并未提醒老人,而是直接抓個現行,實是為了“殺雞給猴看”。可這對于這名不慎吸了支煙又撞上民警的老人而言,5日拘留多少有些欠公平。
其二,短期處罰再嚴厲,也無法真正杜絕長期隱患。據報道稱,消防總隊解釋,處罰是根據公安部下達的“六個一律”的精神,為保障“在國慶60周年的緊要關頭”的安全,故要按照最重的上限來處罰吸煙者。看來,很大程度上,是因時間上不湊巧,老人不自覺地在某個商場里吸一支煙,也變成了“情節嚴重”者。這實為一時的工程,無法杜絕長期隱患。正如每次城市要“創建衛生城”時,熱鬧的小販們不得不紛紛休息來應付檢查,待到城市的活動一過,依然照常出動。而煙民的煙癮一如城市街道中的生計,是種常態,犯起來的時候,人自己也忘記身在公共場所。保障公共安全是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一時的強制,只能應付一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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