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質檢總局就《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版征求民意。征求意見稿提出,食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根據意見稿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同時,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整個意見稿共二十七條,相比之前四十五條之多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似乎更加簡潔、明了。然而,從本質上來看,這仍是一部“管理法”。通觀整個草案,最主要的關鍵詞仍是標準與監督、檢查與處罰。整個法案,沒有任何條款可以與消費者發生互動,也沒有任何條款為消費者的監督權利留下空間。實際上,我們在形式上的監管法律從來不缺,可法律天生就有過剩的危機,經驗告訴我們,將一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搞成一部行政監管法,是不可能杜絕食品安全問題的。
當前,市場上的許多問題食品,事實上已經存在多年,只是到最近才被曝光而已。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私法、民商法的弱小,往往意味著生命如草芥般低賤。筆者不止一次地認為,消費者需要行政力量的保護,但更需要的是有足夠空間和權利來自己保護自己。
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公共安全問題,食品安全不僅是當事人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事,也不僅是監管者和企業之間的事,公眾也應是一方利益主體,他們對出現問題的食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有知情權。這種知情權表明,在“食品召回”過程中,任何消費者都有權利知曉被召回食品的相關信息。現實中,一旦食品發生安全問題,涉及到食品召回時,相關企業就會在某些部門的掩護下秘密進行。本應該的公開召回變成了秘密召回,在2010年發生的“金浩茶油致癌門”等事件中,某些地方質監局就存在“幫助企業捂蓋子,有選擇的公布信息”的嫌疑。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只有有了知情權,消費者才有甄別選擇的權利,市場和品牌也才能最終實現有序發展和優勝劣汰。然而,對食品召回中的信息披露,相比原《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這個意見稿不但沒有進步,反而在退步。原《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指出,“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在這個新的意見稿中,與“信息披露”有關的條款不見了蹤影。消費者一旦沒有了知情權,就意味他變成了瞎子、聾子,他們又有什么能力來保護自己?
如果說食品召回是防止問題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針對問題企業的信息披露,則是這最后一道屏障中的關鍵。對食品召回相關信息的披露,一直也是國外立法和實踐重點關注的領域。在美國,為了配合奧巴馬政府的食品監管改革,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就推出了食品召回官方信息搜索引擎,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在英國,食品標準署也會定期在網站上公開食品的召回信息,包括食品生產廠家、包裝規格和召回原因等。毫無疑問,只有有了清晰、透明、公平、公正的監管,才會有讓老百心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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