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兒童墜樓險情不能止于批評教育
www.hxt111.com?2012-08-28 09:58? 徐 娟?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日前,在成都市雙橋路一居民樓里發生了驚險的一幕:才5歲大的浩浩(化名)半截身子探到五樓陽臺的外面,隨時可能墜樓。原來,母親外出辦事將浩浩反鎖在家,因為一個人在家害怕,浩浩探出來想讓鄰居幫他開門。當地公安民警隨即趕到,一邊安撫孩子遠離陽臺,一邊設法開門營救,在眾人的努力下最終化險為夷。根據《成都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規定,民警現場對浩浩的母親進行了批評教育。(8月27日《華西都市報》) 像這樣的兒童墜樓險情報道,在我們身邊也不乏見到。事情發生后,人們的關注點往往聚焦到公安干警救人的奮不顧身上,慶幸被救兒童的幸運上,而很少追根溯源,對這些兒童的監護人除了一些譴責外,極少有實際的責任追究。 以這起事件為例,警方也只是對浩浩的母親進行批評教育。其實,早在 2007年成都就已有立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6周歲的未成年人留在無人看護的場所或者委托給無看管能力者看管。”這表明,父母出門辦事將孩子單獨留在家中的行為,已經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單位將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監護人僅僅給予批評教育,這樣的懲戒力度明顯不夠,不僅難以起到實質上的教育作用,也難以警示他人,更無法將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真正落到實處。 從報道中了解到,這次營救小浩浩,耗時3個多小時,花費了相當的人力、財力、物力和不少社會成本。警方在對其母親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完全可以責令其承擔一定的營救成本,這既達到了相應的懲戒目的,又可以讓類似的家長們“長記性”,免得“好了傷疤忘了疼”。 對兒童權利的侵害往往產生于家庭內部,發生在家長身上。按照我國《刑法》規定,除了造成嚴重后果,比如疏于監護造成兒童重傷或死亡的,這類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父母是孩子生活上的依靠和精神上的寄托,未成年的孩子天然缺乏自己權益保護的代言能力,無法對自己的權益訴求進行有效表達,客觀上也很難主動去尋找家庭以外的人對自己實施保護。因此,社會干預便無從談起。從這個角度看,修改完善現行兒童保護法律法規已是當務之急。 在完善立法的同時,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必須借助外力,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兒童權益的保護網絡。比如,可以從政府層面考慮成立“兒童福利局”等專門機構,與公安、司法、教育、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接受侵害兒童權益行為的咨詢、投訴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為廣大兒童提供切實可行的幫助;可以由政府出資或由慈善機構援建,在街道、社區等基層單位設立兒童臨時托管照料點,為臨時需要照顧的兒童及時提供服務和幫助,等等。這些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小浩浩們”險情甚至悲劇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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