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植樹將被起訴欠缺法制基礎
www.hxt111.com?2013-03-22 06:47? 王云帆?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不植樹將被起訴引發怨聲一片,個中癥結并不在于今人植樹熱情的消退,而在于該規定的自我擴權欠缺法制基礎。 蘭州市城關區有50萬適齡植樹人口,每年履行植樹義務的人數卻不足2萬人。蘭州市城關區綠化委日前宣布,對轄區內既不履行植樹義務又不繳納綠化費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起訴,以法律手段強制履行此項義務。 看新聞,很多人又會不解——不植樹就要罰款?其實,相關的規定并沒有越軌,早在1982年頒發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年滿18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或者給予經濟處罰”。 是市民對植樹都沒有感覺嗎?但每年到春季,一些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組織的民間植樹活動卻得到不少市民的響應,動輒組織起數百人的植樹隊伍。從歷史成因來看,綠化費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1982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就提到了收取綠化費的問題。但這個規定既不強制,也沒有形成“國標”,要求各省視情況而定。以此來看,收取綠化費雖有法可依,卻在實踐過程中被“不收取”習慣了。 從公共服務的視角分析,綠化費更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按照現代行政理念,植樹造林與修建公路、鐵路、城市綠化帶、公共活動場所一樣,都屬于政府的公共服務范疇。換言之,植樹造林就是政府的責任。對公眾而言,“納稅人”這一概念其實已包括了所有公共設施的費用——綠化費自然涵蓋在其中。 從形式上看,蘭州市城關區綠化委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過是對“上位法”的承襲與具體化,似無明顯違規之處。但其后果,卻引發怨聲一片。個中癥結,并不在于今人植樹熱情的消退,而在于該規定的自我擴權欠缺法制基礎。一方面,單從城市人口來看,強制植樹已無法真正推行——既無足夠的土地、也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完成;另一方面,植樹行為完成后,由誰來負責后期成活是植樹義務的另一個附加義務。 在很多城市,強制植樹的義務都轉化成了專項費用,撥付給專業園林公司——履行植樹義務與保證植樹存活率,可以直接化為指標。這比起將植樹義務強加給市民,要可取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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