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實施3年多來,雖然整體上實施情況良好,社會評價較高,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前天,參加北京市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的北京市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個稅起征點可考慮掛鉤CPI指數每年動態調整。 這個建議有一定合理性。根據2011年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在計算個稅額時,稅前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作為扣除標準,而沒有與CPI掛鉤。雖然物價上漲導致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增加,但個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未及時隨之調整,因此就顯得不盡科學合理。如果將費用扣除標準與CPI、通貨膨脹情況掛鉤,在物價上漲時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的負擔,還可以免去每隔幾年調整一次起征點的麻煩。因而,劉桓委員的建議是有積極意義的,值得立法機關認真考慮。 同時,新個稅法實施3年多來,雖然整體上實施情況良好,社會評價較高,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應當考慮將個稅繳納與納稅人家庭負擔掛鉤,建立高負擔家庭稅收返還制度。對于家庭負擔高的納稅人,按一定比例返還個人所得稅或者減征個人所得稅。比如,有甲、乙兩名公務員,甲的月收入5000元,乙為3500元。但是,甲須每月承擔1500元的房租,還要養育一個未成年人和兩名老人,每月收入勉強能夠維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乙則沒有上述負擔,每月能夠節余2000元。按現行制度,甲須每月繳納大約45元稅款,而乙無須納稅。從實質上講,這是不夠科學和公平的。 其次,應當考慮將個稅繳納和民眾綜合稅負掛鉤。當前,民眾的稅負主要集中于商品稅方面而非個稅,比如,1袋2元錢的鹽里就有約3角錢的商品增值稅及附加費,1瓶3元錢的啤酒里有約6角錢的稅,100元的化妝品中有至少45元的稅。如果這些因素不與個人所得稅掛鉤統籌考慮,也是不夠科學的。 再次,還應當進一步完善個稅稅率。在商品稅整體稅負較高的情況下,現行法律規定的稅率,對于月收入5000至10000元的階層來說,負擔偏高。為了既保證個稅覆蓋面,又降低中低收入者負擔,應進一步降低稅率,今后可以考慮,在目前收入水平下,月收入5000元以下者,一律只收10元個人所得稅,在5000至10000元者,稅率設置為5%以下。這樣既提高了公民納稅意識和積極性,也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同時,將征稅重點集中于股票、紅利、不動產轉移所得和高收入者的不透明收入,以改變個人所得稅稅收總額60%以上來源于中低收入者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現狀。 另外,雖然法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但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和事業單位非常少,導致大量個人公益性捐贈享受不到稅收優惠,這不僅加重了個人稅負,也限制了慈善事業發展,因此,在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時,也應一并考慮完善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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