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4歲的小佳(化名)隨母親到一家店鋪購物時,被店內放置的熱水燙成重傷。店家認為小佳的母親沒看好小孩,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不愿賠償。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日前,倉山區法院經審理判令店家賠償小佳全部經濟損失。
去年2月20日下午,小佳隨母親到臺江萬象城一家店鋪購物,一不留神被店內放置的熱水燙傷,當即痛得大哭。母親見狀立即送她到大醫院治療。經診斷,小佳右下肢皮膚被熱水燙傷8%,右下肢瘢痕增生,還有低蛋白血癥和代謝性酸中毒等。醫生對她進行全身麻醉,施行“右下肢創面擴創植皮+右大腿取皮術”。她共住院治療36天,花去醫療費4萬多元,店家先行支付了2萬多元。
?經司法鑒定,小佳因右下肢熱水燙傷伴增生疤痕形成,疤痕形成面積達體表總面積的7.8%,屬Ⅹ級(十級)傷殘。
小佳的父母認為,店家應當預見到其門店內有未成年人活動,仍將熱水置于水池邊上,明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由此給小佳造成的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店家則辯稱:受傷者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缺乏辨別能力。隨行的母親作為監護人,理應照料好她,防止可能出現的意外,但其沒有盡責,這是造成小孩受傷的主因。再說,小孩已投保意外險,已經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足額賠償,店家沒理由再承擔醫療費。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作為經營嬰幼兒用品等物的商場,應當預見到該商場內存在未成年人出入的可能性和現實性,而商場內的公共區域放置熱水,顯然未顧及到該行為存在相應的危險性。由于被告在其經營的商場內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小佳被燙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于保險公司的理賠,是基于其與小佳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據此,該院判令店家賠償小佳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傷殘評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多元。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通訊員 黃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