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反家庭暴力法 (圖片來源:新華網) 婦女權益保障法具有標志性意義 1982年憲法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再次確認了婦女與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強調了對婦女權益實行特殊保護。 “憲法的這一指導思想為其他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乃至規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的依據,指明了方向。”李明舜說。 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 “這樣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從起草到完成不足三年時間,有許多中央部門、領導同志和專家學者為此付出了艱辛努力,這個為廣大婦女渴望的法律武器來之不易。”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曾參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修訂工作。 回顧20多年前的國內、國際形勢,馬憶南坦言,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當時我國尚處于改革開放初期,受經濟、文化等條件制約,在實現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不具體、不配套,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綜合、專門的婦女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各項權益全面確認,規定了一些協調性、補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條款,成為一部綜合性、系統性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 在馬憶南看來,婦女權益保障法具有綜合性、導向性、針對性、保障性,彌補了我國法治建設上的不足,對于切實解決婦女權益受侵害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履行了我國對有關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我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標志著我國一整套保護婦女權益和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李明舜也參與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和修訂工作。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婦女權益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護的需要。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總則部分增加“實行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的規定,明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原則,強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機構的責任。對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六大婦女權益領域和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反對性騷擾。 馬憶南認為,新的內容反映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10多年來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的成功經驗,遵從憲法原則,注重與其他法律的協調銜接,增強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李明舜發現,通過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更加突出了“明確權利,重在保障”“既有系統性,又有針對性”“立足現實,兼顧必要和可能”的特點,使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內容和立法技術更加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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