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劉某故意傷害案 ——探索推動設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劉某(犯罪時15周歲)之父劉某芳酒后與同村劉某文因瑣事發生口角,后二人在劉某文家門口對罵,劉某文的兩個兒子到場后,與劉某芳相互扭打,繼而兩家發生毆斗。劉某的祖父劉某宗聞訊趕來后,與劉某文相互廝打。在兩人毆斗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聞迅趕到現場,用鐵釵將劉某文叉成重傷,劉某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后,被害人劉某文與被告人劉某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劉某文對劉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被告人劉某因見親人被人毆打一時憤怒,采取過激行為加入毆斗,犯罪動機尚不惡劣,社會危害尚不嚴重。劉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歸案后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已經取得被害人諒解。據此,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滿后,劉某領取了《前科封存證明書》。 【典型意義】 1997年刑法第一百條設立了前科報告義務,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報告義務及其所帶來的“犯罪標簽化”是其重返社會的障礙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東法院實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開展有效判后幫教,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進行的有益探索。根據當地市中院牽頭,公安、民政等11部門聯合出臺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實施意見》,劉某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向由該11個部門組成的前科封存領導小組提交了相關材料,領導小組考察審批后同意向劉某頒發了《前科封存證明書》,并對其犯罪檔案進行封存。學校也保留他的學籍并對其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保證他的正常學習生活。因為這份證明書,劉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并心懷感恩,初中畢業后去天津打工,順利回歸融入社會。 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經各大媒體報道及轉載后,在社會引起巨大反響,也引起國內專家學者的關注。山東高院因勢利導,在總結部分地市經驗、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在全省全面推開“前科封存”制度。該項制度的開展不僅是在少年司法領域的改革創新,更是為相關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實踐基礎。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又對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銜接規定。 九、楊某故意殺人案 ——全國首例對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楊某跟隨同鄉李某來津務工,后因工資結算問題二人產生矛盾。2017年7月25日7時許,楊某向李某索要工資時發生爭吵,楊某遂從路邊撿起一根三角鐵用力擊打李某頭部,致李某頭部流血倒地昏迷。后楊某來到李某居住的宿舍,持菜刀砍李某之子小歡、小旭(案發時8歲)。三名被害人被送至醫院后,李某、小歡經搶救無效死亡,小旭項部損傷程度經鑒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害人李某近親屬曾某、被害人小旭因家庭情況特別困難,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因工資結算問題與被害人李某產生矛盾,先后持三角鐵、菜刀行兇,致李某及其長子小歡死亡,致李某次子小旭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人楊某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犯罪后果嚴重,雖系投案自首,不足以從輕處罰;其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據此,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被告人楊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周某、小旭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137,262.26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天津法院開展的全國首例對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被害人小旭案發時年齡尚小,親眼目睹了父親、兄長的被害過程,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有此類經歷的孩子是容易出現心理問題的高危人群。考慮到被害人的家庭狀況和案件具體情況,法院決定對小旭開展司法救助,進行心理干預,盡力幫助其走出心理陰影,步入正常的生活、學習軌道。 由于被救助人生活的地方在四川,距離天津太遠,如何開展持續、動態的跨省救助,尤其是心理救助,在全國無先例可循。按照刑事被害人救助規定,只能解決被害人的經濟困難。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天津法院創新工作思路,為小旭申請了心理救助專項資金,并與四川法院共同確定了跨省司法救助與心理干預并行的工作方案。目前小旭學習生活狀態良好,情緒正常,心理救助初步達到了預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家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成員也經常被無端地卷入家事紛爭之中。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發現確有需要進行救助的困境兒童,也會積極為他們開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整合專業資源,聯合政府部門、教育機構、群團組織等讓涉困兒童獲得精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