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活經驗和一般常識,官員貪污受賄總有一個由小變大、逐步演化的過程,反腐敗既要抓大,更要防小,這樣才能防微杜漸。這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司法機關的職責所在。所以,我們的法律才有了對小貪、中貪、大貪和巨貪等不同層次犯罪行為的刑罰區別規定。不過,據筆者粗略統計,在上海檢察機關所公布的上述貪污賄賂案件查處數據中,“大案”的比例竟高達93.5%。這著實讓人倒吸了一口涼氣。難道上海的腐敗官員真的“厲害”不成?他們要么不犯案,要犯就是犯“大案”?這樣的“大案”比例比之有些省市來要高出許多。這就意味著,許多區級檢察院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應該是100%的“大案”,沒有“中案”(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和“小案”(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
上海官員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狀況真是如此嗎?我看未必。作為普通市民和法律研究者,人們似乎都有權利對此進一步深究。就筆者的個人研究看來,上海反腐敗的形勢和官員的實際貪腐形態,與絕大多數發達城市并無太大的差別,出現這一數據現象的最大可能,是檢察機關可能提高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立案標準,或許就是從法律規定的5千元以上可以構成犯罪,提高到了4、5萬元以上———如若事實果真如此,那么,這種做法本身就已經有了問題。
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在瀆職犯罪中設有一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條),它是專門用以針對行政執法人員瀆職行為的罪名,也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筆者一直在想,如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也是貪瀆案件偵查、起訴機關)的檢察院,它們自身不嚴格依法查辦符合法定標準的“小貪”、“中貪”,人們又能夠通過什么樣的途徑去對實行有效的“法律監督”呢?看來,這已經不是一個可以加以忽視的小問題,或許在一部分沿海發達地區還有那么一些普遍性,需要在統一思想認識和制度制約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解決。(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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