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明確了“中介者”的刑事責任標準,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手機黃毒。眾所周知,網上傳播淫穢物品并非單一主體便能完成,需要網絡商、網站建立者和管理者等提供交流紐帶。而據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布的手機WAP網站傳播淫穢色情調查報告顯示,電信運營商在手機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中獲取利潤,是手機涉黃屢打不禁的重要原因。可見,打擊網絡色情重在切斷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利益鏈。此次司法解釋正是瞄準背后利益鏈條的各個環節,一改以往司法單打擊淫穢網站的做法,厘清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等的刑事責任,有利于從源頭上切斷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利益鏈條。
再者,《解釋(二)》更加突出了對未成年人特殊權益的保護。2004年的司法解釋曾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述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此次《解釋(二)》則在其基礎上下調一半,進一步明確了行為中“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這體現出刑事法治對于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權益特殊的側重保護原則,同時也讓刑罰的等級適用更為科學合理。
基于上述內容,司法解釋有望在這場網絡掃黃“戰役”中發揮強勁的后續懲治效能。但在筆者看來,其意義不僅是實現掃黃行動的司法規范化,還突出了司法主動介入社會治理的能動性,并從司法政策上將這場轟轟烈烈的執法行動嚴格限定在法治的軌道上。畢竟,在以行政化手段為主的網絡掃黃行動中,司法對定罪和量刑標準的把握,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激情的侵擾。以往的各種運動式執法風暴中,基層司法往往淪為行政執法的一部分,理性不足而激情有余,其一個原因就是對定罪量刑標準的把握失去分寸。由此觀之,由最高司法當局聯合出臺司法解釋,有望避免各地司法機關誤入具體的“個案式能動司法”陷阱,從整體上確立起合乎法治規則的能動司法政策,在微觀上盡量減少運動式治理可能造成的法治損耗。
當然,作為公共治理的“最后之手段”,司法利劍出鞘只能從違法犯罪的末端進行糾治,而欲從根本上凈化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環境,則仍需從教育引導、規則完善、執法嚴密等環節予以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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