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2013-12-03 16:11?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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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 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的礦山建設、礦山生產以及直接為礦山生產建設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礦山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防止塵毒等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必須編寫安全專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每個生產中段(水平)和每個采區(采場、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出口與安全出口相通。 (二)每個礦井必須有完整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有所需的風量、風質、風速;但非煤小型礦井,在保證井下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采用自然通風。 (三)露天礦山臺階高度、平臺寬度和邊坡角應能保證安全作業和邊坡穩定。 (四)礦井采掘工作面應有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頂幫管理等技術措施;井巷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通風、運輸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檢修與施工的需要。 (五)地面及井下供電系統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六)提升、運輸設備和裝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七)地面和井下必須有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場和灌入井下的措施;有足以排出井下最大涌水量的設施;有防止造成邊坡滑落或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發生泥石流的措施。 (八)地面和井下都應配備消防設施。 (九)地面、井下作業場所產生粉塵的地點必須有綜合防塵措施。 (十)必須有勞動衛生設施和礦山救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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