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
2013-12-31 13:13:26??來源:國家安監總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三)事故舉報信息處置。 1.事故舉報信息的處置。 辦公廳(信訪處)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后,要及時轉送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統計司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后,要及時核對事故報告情況,同時將事故舉報信息和事故報告情況一并轉送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后,要及時下發核查通知,要求相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監機構組織調查核實,并在60天內反饋調查核實情況。重特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分管領導;特別重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同時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主要領導。必要時,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相關業務司局應組織相關人員趕赴地方,對舉報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對事故發生日期、地點、單位名稱不清的事故舉報,建議舉報人詳細了解情況后再報,否則,可不予處置。 2.事故舉報信息結果的處理。 舉報的事故一經核查屬實的,主辦司局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第一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事宜。瞞報事故要按照《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從重、從嚴進行查處。 三、事故的現場督導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赴事故現場督導的人員,應及時將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傳送調度室。重特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要情況及時續報。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總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二)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20-29人的重大事故,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19人或有重大影響的事故,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較大及較大涉險事故的現場督導。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6-9人、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煤礦安監局相關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2.下列事故,監管一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金屬與非金屬礦、地質等行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海上石油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鉆井平臺傾覆事故; 石油、天然氣井(含有毒氣體)發生較大井噴失控事故。 3.下列事故,監管二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軍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列車、地鐵、城鐵較大傷亡事故; 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電網大面積停電、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事故。 4.下列事故,監管三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的事故; 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緊急疏散人員10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5.下列事故,監管四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四)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的現場督導。 各行業(領域)發生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職業健康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五)中央領導同志及總局領導批示和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六)事故現場救援督導。 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救援工作尚未結束的,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有關司局按照前款事故等級的規定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 (七)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副局長以上領導赴現場進行處置的事故,政法司通知有關媒體趕赴事故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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