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廣東省政府官網發布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改變了此前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方式,變為與本單位工資掛鉤。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11月12日《南方都市報》) 生育津貼發放標準不再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代之以職工所在單位平均工資,并非廣東省首創,2012年國務院法制辦就《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就是此種設計,同時,之于地方立法,如江蘇等一些省份也采取了這種形式。這種形式最大的特點是,生育津貼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呈現差別化,不再“一刀切”,呈現出有利的一面。 一是生育保險費征繳與使用標準口徑的統一。生育保險基金征收的標準,各地都是以用人單位職工年工資總額作為計費基數,這個設計與所有的保險險種是一致的,利于征管。如果發放生育保險津貼,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出現征繳與發放兩個不同口徑,不便于用人單位操作,尤其是高繳低領的單位配合落實。二是實現用人單位義務與權利的統一,一些工資水平高的行業、企業,會感到權利縮水,義務與權利不對稱,會產生“劫富濟貧”的社會觀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部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積極性。 事實上,公平并不意味著必然要吃大鍋飯,相反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生育保險既要考慮到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也要兼顧行業差別的實際,理順各種關系和調動社會的積極性。而之于操作,生育保險待遇也不止于生育津貼,還包括孕育和計劃生育相關的保健費、手術費、醫療費等生育醫療費,此外,還有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這部分費用才是對職工生育負擔起到普遍兜底作用的關鍵,如果能夠滿足最基本的生育支出,就可以很大程度上確保保障公平的成色。 毫無疑問,生育津貼不再“被平均”承認差別的同時,還需要更要完善兜底的制度設計,對于低收入群體生育也要給予附加補貼。總之,生育津貼要在充分兜底基礎上才能實現“和而不同”,從而相對更為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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